[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要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中应当参照。
[28]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1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9] 陈兴良:《从规则体系视角考察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载《检察日报》,2010-04-19。
他山之石
判断限制交易的实质性标准
[美]彼得·卡尔斯滕森[1]宋彪[2]译 李可心[3]校
【内容提要】
在判断一项限制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时,美国司法审判一贯采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准则”两大标准,它们在传统六区分类和后果主义评价模式中获得广泛运用。本文作者从交易限制的功能分析出发,将限制分为直接与附加、内部和外部类型,并且考查了交易各方围绕限制所形成的独立、依赖和相互依赖关系;基于此,作者分析了Peckham、Taft模式和假定模式三种模式,并将假定模式细化为假定合法、假定非法以及反驳成立后采用充分合理准则等具体情形,以突出法院的审案范围和依据,提高司法救济的正当性和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