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水有时被划分为共有物,有时被划分为公有物,有时又被划分为归私人所有之物。对于侵犯共有物和公有物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民众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
[28] 由J.1,8,2所确立的该原则被19世纪的民法典所吸收,该原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主义特征。在有些情况下它甚至被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当然对该原则的争论也从未停止。
[29] 一个由各国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曾起草过《关于国际高利贷和国际债务的宣言》,笔者也参与过该委员会的工作。关于这一点,下文会有进一步说明。
[30] S.Schipani,voce Debito internazionale(dei Paesi in Via di Sviluppo).
[31] 法典化之前的法学理论认为“所有的合同都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在19世纪制定的一些法典,由于强调当事人意志的绝对优先地位,使这一原则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后来的一些民法典,例如《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受到历史文献的启发,又重新突出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