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一些范例
被哲学家列为拥有内在价值的事物一般可以分为下述类型:意识的某些状态;个人之间的关系;理智、艺术、道德上的卓越;知识;人的生命本身。在宣布这些事情有价值的时候,这些哲学家的意思似乎是,这些事情的发生是好的。G.E.摩尔关于这一点的看法相当准确。他说,为了决定一个事物是否内在地有价值,我们应当想象有这样一个世界,其中只有这样东西存在,并且要问我们自己是否应当把它的存在判断为好的。[8]W.D.罗斯的看法不那么准确,但他对“什么东西是善的”这个问题的讨论也集中在使宇宙的某些状态比其他状态要好这一点上。然而,当我们考虑到一般被认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时,事情变得很明显,在大部分案例中把它们当作有价值的不只是,或者主要不是,认为宇宙的某些状态比其他状态好,因此要加以促进。
首先考虑一下友谊这个例子。摩尔把人的交媾之乐列为我们知道或者能够想象的最有价值的事情之一。他这样说的意思是,一个包含两个享受着交媾之乐的人的世界,在相同条件下,会由于包含这种事情的发生而变得更好。友谊和快乐的存在使世界变得更好可以是真的,但它给我们留下很古怪的印象,好像是在建议这就是友谊这种价值的中心。我们认为友谊有价值(假定这也是摩尔肯定的一部分意思)当然是对的,所以为这件事寻找比较合理的解释的一种方式就是问,这种“赋予事物以价值”与哪些事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