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
超长、超高、超宽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以要求船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 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 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